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民初19号
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南街********。
法定代表人:郝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系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双选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总经理。
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宝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