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初578号
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南街3号2幢3层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8564P。
法定代表人:郝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1285119188。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