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民初18号
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南街********。
法定代表人:郝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双选路**/div>
法定代表人:安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案。原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庆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