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机宏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5557号
原告:北京中机宏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装村。
法定代表人:丁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街******。
法定代表人:高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机宏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张洪儒调解,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机宏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机宏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