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81民初1336号
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OKQQ×××。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108435081G。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5岁左右,原平市人。
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平市龙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