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新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宝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望都众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基层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望都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