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31民初78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望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被告河北新望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河北新望建安公司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位于望都县地下人防、商业裙房工程。被告***作为河北新望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作为该项目的工人,在该项目完工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资,剩余工资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今欠柠檬小镇工程工资壹拾万零壹仟元正”,却迟迟不予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未答辩。
河北新望建安公司辩称,***并非柠檬小镇项目负责人而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借用其公司资质承建的柠檬小镇工程;原告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即便原告真的在该工地干活,也是由被告***雇佣的,其公司对其没有招聘更没有安排原告从事何种工作,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河北智联公司与***核对工程款以后,将工程款转到新望建安公司,新望建安公司已全部转给***,还为其垫付了税款;请驳回原告对被告新望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6日,发包人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新望建安公司承建望都县地下人防、商业裙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加盖了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告***在代表人处签字。原告主张其在该建设项目中是雇工,其提供了出勤表,并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出具了欠条,证明欠其工资数额,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新望建安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系被告***直接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洽谈,后被告***借用其公司资质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从未参与工程管理等事宜,原告非其公司雇工。被告***不出庭,无法核实欠条是否为***出具,且对数额不认可。其提供了***在望都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笔录复印件、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证明被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河北新望建安公司没有收取***的任何费用,还为其垫付了税款,河北新望建安公司与***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已经望都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欠原告工资的是被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新望建安公司提供的来源于望都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笔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用河北新望建安公司的资质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的事实,被告***出具了欠条,其对原告的劳务报酬负有直接支付的义务。关于劳务报酬的数额应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记载的数额为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被告新望建安公司应当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先行清偿的法律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01,000元承担清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河北新望建安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望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望都支行,行号:105135900016,账号:130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书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