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姚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众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马玉龙,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