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为河北省望都县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执异8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为河北省望都县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108435081G。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韩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锦州道唐山里1栋**/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望公司)与***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以本院超标的执行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新望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1月2日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于2001年4月6日作出(2001)二中经二初字第2号判决。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作出了(2005)津高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该裁定执行期间,异议人***已如实提供了可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的债权债务。经异议人核实,截至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异议人的财产数额高达10355510.89元,而执行裁定的标的额实际应为3005427元,所以,该院已超额执行了异议人的财产高达7350083.89元。因此,请求法院立即审查执行明细,将超出应执行的标的金额和利息及时返还异议人。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省望都县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望都公司)与被告天津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中院于2001年4月6日作出(2001)二中经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1999年5月18日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冰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望都公司工程款3005427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10元,保全费1602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61230元,均由被告冰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冰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望都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01)二中执字第433号。
另查明,本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高执监字第37号提级执行决定书,将二中院正在执行的上述执行案件提级至本院执行,案号为(2005)津高执字第65号。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冰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12月5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03年8月冰峰公司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于2006年6月22日裁定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原冰峰公司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望都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企业改制,并经新望公司申请,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裁定变更新望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再查明,截止到2020年12月8日,本院(2005)津高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应执行的总标的是工程款30054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10.00元,保全费16020.00元,鉴定费20000.00元;本院与二中院在本案中共执行到位1960800.00元;查封(未处置)***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商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十堰××(建筑面积为54.74平方米)房产各一套。经查询58同城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述两套房产在2020年12月挂牌出售均价为11144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是否超标的执行。截止2020年12月8日,涉诉案件应执行的总标的是工程款3,005,42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210.00元、保全费16,020.00元、鉴定费20,000.00元,共计3,066,657.00元,二中院及本院已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960,800.00元,与应执行的上述款项相差1,105,857.00元。再综合考虑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封财产变现时所需费用及其他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后,本院并不存在超标的执行情形。故异议人***关于本院超标的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立即终止(2005)津高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明庆
审判员  钟兴海
审判员  王洪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解丹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