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703A。
法定代表人:温波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汉,男,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汉,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已与北京东方迪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汉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9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