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1民初2560号
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吉林新立德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即665元,由原告长春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