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1315号
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山社区侨福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64750Y。
法定代表人:潘周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北岸管委会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859593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4元,减半收取3242.2元,由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