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南安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3民初8348号
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6475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348939150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欲与南安市园林管理处进行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计1897元,由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