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3民初816号之二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王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文辉,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国敏,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启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57元,减半收取3828.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48.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新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