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汇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6-3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中国有色大厦13层1302、1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6329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汇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6号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96055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甘肃汇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兰州东岗支行621060177018000136939账户的存款841717.38元,冻结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华夏银行深圳分行4553200001810200013249账户存款2607307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封申请,被告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甘肃汇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兰州东岗支行621060177018000136939账户的存款260730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华夏银行深圳分行4553200001810200013249账户存款2607307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颂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