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3535号
原告: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43之**(新厦水岸天成第****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子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星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于大川村于克劳社/div>
法定代表人:刘生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红星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甘肃融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