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4号
申请人湛江能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冠强。
被申请人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生有。
申请人湛江能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在××××××的工程款50万元。担保人钱冠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号商铺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在××××××的工程款50万元。待后处理。
二、查封担保人钱冠强名下的位于××××××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准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