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5层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60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民初19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4年4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3.22元。上诉人***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用,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2024年4月16日,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未见有上诉人***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333.22元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