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504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5层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60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海口市龙华区。
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8民初1913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53.2元、保全费1772元、执行费275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在诉讼阶段查封被执行配偶***(身份证号:***)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二东路13号环惠大厦xx[不动产证书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中(2024)琼0108执5050号案件正在处置上述房产。因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均为***,案由亦同为借款合同纠纷。据此,本案可与(2024)琼0108执5050号合并执行,待(2024)琼0108执5050号案件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同其它系列案一并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8执5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