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铁丘路中段路南(建工局院)。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彦祥
审判员  刘群勇
审判员  李宝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