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良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文兴佳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濮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