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银政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4433号
申请人:河南银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卧龙服装城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662Q7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街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17072063R。
主要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银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银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査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汨罗支行的账户(账号19×××82)存款1000000元,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银政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宝银行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