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143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X17680524P。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创荣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2X。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9.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诉讼费合共3279.56元,由原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279.56元。
审 判 员   
陈洽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招杰恒
赖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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