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元)。
审 判 员 黄剑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锶涛
书 记 员 刘慧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