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1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平,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且经催缴后仍未缴纳。2020年6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雯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