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558号
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5745638-4。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奥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深港花卉中心彩钢瓦温室B05。
法定代表人谭兴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奥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