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340号
原告: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仕嘉花园2-1-1025。
法定代表人:黄亚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泽,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珊。
原告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7元,由天津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