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派出所向北150米天地实业院内南侧2号厂房一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苗,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冠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遒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1层1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立志,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立志,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冠盛船务有限公司、耿立志、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沭阳东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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