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太原市金翔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05号
原告:太原市金翔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新凯盛厂区**厂房1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茜,经理。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金翔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太原市金翔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