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4090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三号路南港务局冷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92MA08DLYGXU。 经营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金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南**新兰路东干渠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9224165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金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同昌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