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辽某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9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1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4元,减半收取13812元,由上诉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