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9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1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4元,减半收取13812元,由上诉人辽***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