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4101号
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庭外和解,***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付清相关款项(不包含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由,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