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4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873021H,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75310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樱花路5号合肥航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1#车间。 法定代表人:**应。 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59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7017.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701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5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13057元,由被告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睿晶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因“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件。2022年7月26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黄冰本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16日、2022年9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皖A×××**车辆二辆,本院已查封该二辆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7月22日,本院委托肥西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2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六、2022年10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26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97857.06元及剩余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97857.0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737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379.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A×××**、皖A×××**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9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