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619号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