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7049号
原告:上海华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二层B27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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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慧 甲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