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331号 申请人: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1号楼1层A124-A1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北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7,346.2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657,346.2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