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25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泉山区淮海西路21号20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