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7525号
原告:***,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徐州市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