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03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枣庄市高新区民营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73577666-X。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薛城区张范镇欣兴路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5540273-7。
法定代表人:李高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薛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2月9日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