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403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张范镇欣兴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高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鹏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5)薛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泉涌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