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528号
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汪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煜鑫,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4586113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1幢B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仇展炜。
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敦根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