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3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3465179M。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81062871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715弄198号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29912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通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5994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联丰路141号112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637 456.64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子,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884号、(2022)浙02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93 512.53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146 373.96元。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579 232.96元。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X-XXX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X-XXX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X-XXX、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X-XXX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X幢XX号X-XXX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XX号X-X0、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X号X-XXX、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9号X-XXX号不动产,已在诉讼阶段查封,因本案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及(2022)浙0203执3457号申请人***已申请本案被执行人破产,处置上述房产不利于案件审查。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世纪防护设备厂、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张 磊 执 行 员 **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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