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1民初341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7)豫1421民初34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182353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3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182353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