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2725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57167U。 法定代表人:夏清。 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289187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干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宿江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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