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61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原告:**,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289187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