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61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原告:**,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289187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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