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2民初4443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289187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