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裕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北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远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兴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严欣平,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刚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裕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兴元、重庆科技学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裕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裕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裕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审判员 谢玥
代理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