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

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704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七里界。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001号001栋60B、70B。
法定代表人钟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鄂城***第0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