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

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鄂城执字第01163一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七里界。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001号001栋60B、70B。
法定代表人钟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第01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款人民币330,750.00元,承担受理费3,955.00元、保全费3,020.00元、执行费5,715.87元,合计人民币393,44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鄂城***第0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