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587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教育工业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被申请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七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540XK。
法定代表人顾继祥。
委托代理人陈明宝,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承国,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执保116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0,247.9元的财产。经查询,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38×××75现已足额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所设账户33×××11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60,247.9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锐